《能源化工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
日期:2024-04-14  发布人:能源化工工程学院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了师生员工在实验室的安全,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使用人员须遵守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即在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本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实验用房和实验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各实验室安全安全负责人须指定一名教职工以协助管理本实验室的安全事务,重点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各实验室必须对新入室的教职员工、本科生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实验室老师必须与学生签署学生实验安全承诺书,学生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条件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根据自身实验工作的特点,在学校和学院相关安全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须知,并为实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劳保和防护器具。

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汇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每周要全面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不得违章操作,挑战安全红线。在实验室范围内如发生中毒、触电、灼伤、燃烧、爆炸、溢水、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安全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凡发生事故者,必须提交事故报告。对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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